一、**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办理普通化妆品备案时,境内的注册申请人、备案人和境内责任人应当T交以下用户信息相关资料:
(一)注册人备案人信息表(附1)及质量*负责人简历;
(二)注册人备案人质量管理体系概述(附2);
(三)注册人备案人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概述(附3);
(四)境外注册人、备案人应当T交境内责任人信息表(附4);
(五)境内责任人授权书原件(式样见附5)及其公证书原件;
(六)注册人、备案人有自行生产或者委托境外生产企业生产的,应当上传生产企业信息表(附6)和质量*负责人信息,一次性填报已有生产企业及其信息。生产企业为境外的,应当上传境外生产规范证明资料原件。
二、我国境内仅从事受托生产的企业,应当递交*十条*(六)项中的生产企业信息表,以便关联确认委托生产关系。
三、具有境内注册人或者备案人、境内责任人、生产企业等多重身份的,或者同一境内责任人对应多个境外注册人、备案人的,可以一次性递交全部相关资料,取得相应的用户权限。已有用户可以根据情况补充T供相关资料,增加用户权限。
四、质量*负责人的简历应当包括与其要求相关的教育背景、工作经历以及其他内容。
五、质量管理体系概述是对注册人、备案人质量管理控制能力和过程的总结描述,应当如实客观地反映实际情况,包括供应商遴选、原料验收、生产及质量控制、产品留样等管理制度。语言应当简明扼要,体现出质量控制关键点设置和日常执行管理要求。
注册人、备案人同时存在自行生产和委托生产的,应当分别T交相应版本的质量管理体系概述。
六、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概述是对注册人、备案人和境内责任人不良反应监测评价能力和过程的总结描述,应当如实客观地反映实际情况。语言应当简明扼要,体现出不良反应监测关键点、各环节设置和日常执行管理要求。
七、境内责任人授权书应当至少明确体现以下内容和信息:注册人、备案人和境内责任人名称,授权和被授权关系,授权范围,授权期限。同一产品不得授权多个境内责任人,境内责任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注册备案工作。
八、境外生产企业应当T交生产企业符合质量管理体系或者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资质证书、文件等证明资料,证明资料应当由所在国(地区)**主管部门、认证机构或者具有所在国(地区)认证认可资质的第三方出具或者认可,载明生产企业名称和实际生产地址信息。
无法T供证明资料原件的,应当提供由中国公机关公证的或由我国使(领)馆确认的复印件。
经*申报代理王莹(北京曼莫尔公司经理)确认,2021年年化妆品新法规变化较大的部分就是**申报企业备案资料加了质量*负责人、注册人备案人质量管理体系、注册人备案人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